適用對象
依法設立之公司,具建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資金需求,預計發電銷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或發電供自用者。
資金用途
- 限於購買建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購料支出及安裝工程之週轉金。
- 發電自用者於完成建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後撥貸之中(長)期借款。
貸款額度
最高依購買建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購料支出及安裝工程金額之八成核貸。
貸款期間
- 建置發電設備期間之工程款,最長不逾1年。
- 發電設備完工後,發電自用之中長期借款,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0年。
- 本行保留調整貸款金額、適用利費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並得視個案需要酌予徵求保證人。
- 如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手續費由借款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