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
- 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不含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
貸款用途
- 中小企業為取得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購置 (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所需之資金。
- 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除合乎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合法登記使用,其申貸日距所有權取得日在一年以內。
- 購置(建)之土地、廠房、營業場所及機器設備限於自用,以租售為目的的就抱歉啦。
貸款額度
依計劃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可達新台幣六千萬元,分次申請也行。
貸款期間
-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 機器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多2年。
- 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按企業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