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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專區

利率交換

係指交易雙方以單一幣別為名目本金訂約並為計息基準,雙方於契約期間內以不同的利率指標定期交換利息收入與支出,利率指標可均屬名目本金幣別;或僅其一為名目本金幣別,但利息收付仍以名目本金幣別計算。不同利率指標間的交換係指契約利率(固定利率)與指標利率(浮動利率)間互換,或兩個不同的指標利率間互換。

換匯換利

係指交易雙方以兩種幣別為名目本金並為計息基準,雙方於契約期間內以不同利率指標計算定期交換利息收入與支出。利息之交換可區分為契約利率與指標利率間互換、或兩個契約利率間互換、或為兩個指標利率間互換。另雙方可於期初及期末均交換名目本金,或僅於期初或期末交換名目本金,或均不交換名目本金。依央行規定,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國內法人客戶無須檢附交易文件。其他型態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請客戶與本行承作時提供相關實需證明文件,供本行查核。

換匯交易
  • 換匯交易係指客戶於辦理即期外匯或遠期外匯時,同時承作相等金額、不同方向之遠期外匯。
  • 依央行規定,「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國內法人客戶無須檢附文件,國外法人及自然人客戶請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供本行查核。
  • 換匯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選擇權(Option)
  • 選擇權交易係指購買契約權利之一方(買方)支付權利金(Premium)予出售契約之一方(賣方)後,有權利在未來特定日期或期間內執行權利,依契約所訂履約價格等約定事項向賣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標的。賣方可收取權利金,惟日後選擇權執行時,有配合買方執行的義務。
  • 選擇權交易依利率、匯率、股價(或股價指數)、商品價格(或商品指數)等連結標的可分為利率選擇權(Interest Rate Option)、利率交換選擇權(Swaption)、匯率選擇權(Currency Option)、股權選擇權(Equity Option)與商品選擇權(Commodity Option)等交易。
  • 買權(Call Option)指買方有依契約條件買入約定數量之特定標的之選擇權,或以現金結算價差。賣權(Put Option)指買方有依契約條件賣出約定數量之特定標的之選擇權,或以現金結算價差。
股權交換(Equity Swap)

係指交易雙方以單一幣別為名目本金訂約,以個股股價、股價指數及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商品為標的。臺股股權交換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得連結之標的相同。雙方於契約期間內按約定名目本金,基於不同之約定條件,交換約定收益與利息。

商品交換(Commodity Swap)

可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 固定-浮動之商品交換(Fixed-for-Floating Commodity Price Swap):係指交易雙方於一定期間內針對相同商品標的定期以固定交換價格(Fixed Swap Price)交換浮動指標價格(Floating Reference Price)之契約。本型交易並不涉及商品實物之交割或本金的移動,雙方僅於交割日就固定交換價格與浮動指標價格之差額進行收付,與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互換之IRS契約相似。
  • 商品價格與利率互換之商品交換(Commodity Price for Interest Rate Swap):係指訂約之一方於特定日期收取依商品價格或指數計算之收益、或固定數量計算之名目金額,並給付另一方以浮動利率指標(例如USD LIBOR)計算支出之契約。
遠期外匯
  •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交割日超過兩個營業日之外匯交易。客戶與本行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間,依交易當時議定的金額、幣別、匯率進行交割之交易。
  • 依央行規定,「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以客戶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但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並依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訂定期限。客戶與本行訂約及交割時,應提供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供銀行查核。
  • 遠期外匯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遠期利率協定

係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交割日,依據約定之名目本金及期間,就比價日之「指標利率」(Reference Rate)與「契約利率」(Contract Rate)之差價進行資金收付。遠期利率協定的契約雙方包括「買方」與「賣方」,買方為契約利率的支付者/指標利率的收取者,賣方則為契約利率的收取者/指標利率的支付者,雙方於交割日就兩者之差額進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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