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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者有其屋 自用住宅利息可扣繳所得稅

# 稅務新知

在現今低利時代,許多民眾會購買自住房,脫離無殼蝸牛一族。為減輕房貸族壓力,自用住宅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用來扣繳所得稅,提醒民眾只有房貸利息可以扣繳,本金不能列入,且以一屋為限,每戶每年列報扣除額,最多3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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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進入報稅季節,透過房貸扣除額節稅的民眾注意了,除了房屋產權要跟報稅人在同一戶,家人必須把戶籍遷入才符合自住條件,意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要有一人在此戶籍內。

無論轉增貸 以原始房貸餘額計算繳納

政府扣除額的立法精神,在於鼓勵人人有房住、住者有其屋,民眾向銀行貸款購買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可以申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原則上必須在一開始購屋時,向金融機構借款所申辦的房貸利息才能適用。然而房貸通常申貸金額高、年期又長,有時民眾先繳了幾年之後,隨著市場利率的波動,或是其他銀行有更優惠的貸款方案,因而吸引屋主做轉貸或增貸,此時增貸的部分,就要留意稅法適用的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在轉貸或增貸後,貸款金額超出尚未還清的房貸總額,也只能以原始房貸餘額,計算年度應繳納的利息額度,就此額度適用列舉扣除,而且要附上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等轉貸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新借款與原始房貸有關。

房屋增額貸款變動 增額利息不可扣除

購買自用住宅若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像是屋主採「借新還舊」而新增貸款,針對超出原有房貸額度的部分,衍生利息就不屬於房貸利息,不能列舉減免綜合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如果王先生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6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8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所以王先生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的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原本的6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外增額的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申報方式務必留意。

資料來源: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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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